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

(有)競爭法 = (有)消費者權益

大魚食細魚, 細魚食...大魚食細魚, 細魚食...


香港在「競爭法」仍未立法之時,壟斷市場的大型超市合謀定價,甚至要求供應商不供貨給定價過低的商戶等等行為,都是合法的。在這種情勢下,小商戶要麼提價,要麼努力尋找新的供應商,提供新的貨種,在夾縫中找生存之道。

面對市場上的大魚,自詡為蝦蟆的小型超市老板王重家說,幸虧店舖是自家買下的,定價時可以利潤低些,但求貨價平宜,吸引更多街坊客,留個口碑。

早前因可樂定價太低而被供應商停貨的連鎖零食士多老板林偉駿,做線圈廠起家。他說,他們是外行,緣用做廠時的高透明度定價,公司上下與客戶都一目了然,而利潤指定是來貨價的百分之37左右。一班伙記亦努力尋找更多外國供應商,直接入口,務求令顧客多些選擇,亦要感覺價錢公道。

距離王重家的小型超市不到百米,有間家庭式小便利店德記,老板黎先生說王先生的超市開業一個多月,他的生意也少了兩三成。他說:如果王先生是蝦蟆,他就是「微生物」。

數星期前,有一家比林偉駿的連鎖士多更小型的零食店,向傳媒投訴他「以大欺小」。「市場競爭」原是適者生存,小商戶只能逐水而生。

專門研究「競爭法」的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鄭建韓說:什麼是正常競爭?什麼是反競爭行為?用常識就能判斷。競爭法要保障的,最終其實是消費者權益。

編導: 潘達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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